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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执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王春芳与王占军侵权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芳,王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执字第346号申请人王春芳,女,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委托代理人李艳华,内蒙古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占军,男,197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科右前旗科尔沁镇。申请人王春芳与被执行人王占军侵权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科民初字第18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占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春芳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占军将影响原告王春芳同行不畅的排水沟内的石头清到自己家墙角下,后墙外柴禾垛缩回离墙两米,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矛盾较大,不宜强制执行,现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子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晓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