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3执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杨雪松与商德合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雪松,商德合,刘希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3执523号申请执行人杨雪松,男,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商德合,男,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刘希秀,女,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雪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商德合、刘希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扣划被执行人存款以履行义务,本案现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陵商初字第2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照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