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30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杨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0执88号申请人:杨某。被执行人:赵某。申请人杨某依据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初字第12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某现下落不明,申请人杨某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初字第12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润昶执行员 赵志力执行员 张世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郝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