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刑更3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王玉福故意杀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玉福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刑更3326号罪犯王玉福,男,汉族,1962年9月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延寿县,高中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31日作出(2008)哈刑初字第2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玉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4377.9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0日作出(2009)黑刑一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1月18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以罪犯王玉福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王玉福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玉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玉福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王玉福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玉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2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金鹏审 判 员 徐 向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盛丽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