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南执民字第3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陈忠明、冯源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忠明,冯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南执民字第3765号申请执行人陈忠明被执行人冯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嘉南商初字第0119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冯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源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冯源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冯源(证件号码:)在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19的存款人民币206008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清河AUT())O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海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