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朱孔涛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刑初103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男,1985年3月5日出生,于2016年3月3日被羁押,2016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6]10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武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3日,民警在本市丰台刘家窑大中电器停车场,将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朱×、王×(另案起诉)查获,后民警在朱×、王×暂住地起获伪造的公司印章三枚。被告人朱×于2016年3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方庄派出所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同案犯王×、杨×供述,证人乔×、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东铁匠营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说明,北京德威治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说明及印文样本,搜查笔录,物证照片,被告人朱×身份信息,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东铁匠营派出所出具的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无视国法,伙同他人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犯伪造公司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朱×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朱×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涉案物品小米手机一部予以存档;VIVO手机一部发还被告人朱×;可疑残疾人行驶证一张、可疑残疾人车牌一张予以存档。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董晓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文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