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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4执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胡立松与陈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立松,陈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4执801号申请执行人胡立松,男,汉族,1972年2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9197202051619,户籍地淮安市洪泽县东双沟镇南甸村十八组8号,现住地洪泽县幸福广场D2栋1106室。被执行人陈辉,左右,多瑙河小区28栋803室。本院在执行胡立松与陈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土地、车辆、房管、银行账户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由于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车正义审判员  马力龙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凌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