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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2行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于万超与任丘市出岸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万超,任丘市出岸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982行初20号原告于万超,男,198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丘市。委托代理人赵新科,北京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丘市出岸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建霞,镇长。委托代理人王月峰,河北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万超诉被告任丘市出岸镇人民政府确认征收补偿合同无效一案中,原告于万超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万超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于万超负担。审 判 长  高俊华审 判 员  付青云人民陪审员  杨 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丽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