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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3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原告赵远华与被告李慧然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远华,李慧然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3民初1007号原告赵远华,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慧然,女,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赵远华与被告李慧然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李慧然在答辩期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在成都市高新区,案件争议行为的发生地也在成都市高新区,洪雅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4民终247号判决书载明原告赵远华将其所有的川TM78**号宝马轿车用于抵偿所欠被告李慧然的78万元债务的约定属于无效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赵远华因此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车辆占用费、价值评估鉴定费、保险费、贬值等损失,此案应为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中,合同并未实际的履行,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并未约定履行地,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李慧然的住所地为成都市高新区,故本院对于本案并无管辖权,被告李慧然的异议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李慧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李良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