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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02民初2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平凉市崆峒区先华陶瓷厨具商行与姜国华买卖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凉市崆峒区先华陶瓷厨具商行,姜国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802民初2770号原告:平凉市崆峒区先华陶瓷厨具商行。经营场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兴盛沙港市场*号楼*层北平房***号。经营者:王凤英,女,汉族,生于1969年8月5日。被告:姜国华(又名王道明),男,汉族,生于1969年11月18日,四川省都江堰市农民。(未到庭)原告平凉市崆峒区先华陶瓷厨具商行与被告姜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凉市崆峒区先华陶瓷厨具商行经营者王凤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国华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平凉市崆峒区先华陶瓷厨具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姜国华清偿拖欠原告的货款25406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被告在平凉市崆峒区解放路东瓜园经营味江堰餐厅时,在原告商行购买各类酒店用品,共计货款45406元。被告于2015年10月、11月两次共计付货款20000元,下剩25406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无钱支付进行推拖。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姜国华尽快支付所欠原告货款25406元。被告在法庭送达和庭前调解过程中,认可欠款数额,并愿意支付。但认为原告的部分电器存在质量问题。庭审时被告未到庭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本院认为,被告未到庭就欠款事实进行陈述,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被告姜国华承认原告平凉市崆峒区先华陶瓷厨具商行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平凉市崆峒区先华陶瓷厨具商行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无故拖欠原告货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原告起诉事实成立,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国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平凉市崆峒区先华陶瓷厨具商行货款2540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6元,减半收取203元,由被告姜国华全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火勋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