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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执异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孙远香提出襄阳市樊城区长征路领秀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湖北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驳回异议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市樊城区长征路领秀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湖北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异57号案外人孙远香,女,1965年8月12日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城区。申请执行人襄阳市樊城区长征路领秀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方帮汉,业主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湖北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家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襄阳市樊城区长征路领秀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领秀花园业主委员会)与湖北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盛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23日向樊城区长征路领秀花园原有的一幢二层楼和一幢三层楼的房屋使用户发出通知,要求其与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房屋所有权人领秀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并向其交纳房屋租金,逾期未签订新房屋租赁合同及交纳租金的,需在五日内将房屋腾空,将房屋交付给领秀花园业主委员会。孙远香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孙远香称,自己系襄阳市樊城区长征路领秀花园小区业主,2013年3月22日自己与昌盛公司签订《停车位买卖合同》,以每间车库10万元的价格共计40万元买受了昌盛公司领秀花园项目部出卖的1-4号车库(位于执行标的“二层楼”一层)。自己已支付了价款并占有了车库1#、2#、3#、4#。请求法院依法确认领秀花园小区车库1#—4#归自己所有。本院查明,领秀花园业主委员会与昌盛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1、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长征路领秀花园小区内原有的一幢二层楼和一幢三层楼归全体业主所有;2、昌盛公司将樊城区长征路领秀花园小区内原有的一幢二层楼和一幢三层楼,返还给领秀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昌盛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鄂襄阳中民三终字第00128号民事判决,驳回昌盛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另查明,2013年3月22日,昌盛公司领秀花园项目部与孙远香签订停车位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昌盛公司领秀花园项目部将领秀花园小区1-4号车库分别作价10万元出售给孙远香,后双方于2013年4月2日对车位进行了交接。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领秀花园业主委员会与昌盛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向执行标的物的占有人孙远香发出通知并无不当,因昌盛公司领秀花园项目部并无对该诉争房屋的处分权,故孙远香提出的异议,本院不予支持。孙远香与昌盛公司领秀花园项目部的纠纷可通过其他诉讼程序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远香的执行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判长  刘安斌审判员  乾向东审判员  许 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