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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25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源县支行与李成友等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源县支行,秦江,李成友,马金凤,朱婷婷,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25执1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源县支行,住所地新源县。被执行人:秦江,男,住所地新源县。被执行人:李成友,男,住所地新源县。被执行人:马金凤,女,回族,住所地新源县。被执行人:朱婷婷,女,汉族,住所地新源县。被执行人:王军,男,汉族,住所地新源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源县支行申请李成友等借贷纠纷一案,新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28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源县支行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成友、王军履行部分案款,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秦江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秦江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28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源审判员 阿黑哈提执行员 漆 文 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全 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