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4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长沙市雨花区永岁建材经营部诉被申请人陈小兵买卖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雨花区永岁建材经营部,陈小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4713号原告:长沙市雨花区永岁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锅炉厂南站木材市场内,实际经营地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89号第17栋B001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姚加权,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小兵,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雨花区永岁建材经营部诉被告陈小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沙市雨花区永岁建材经营部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小兵名下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雨花区永岁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被告陈小兵名下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罗 荣人民陪审员 李淑媛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聂士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