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1民初5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徐卫涌与倪若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卫涌,倪若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5552号原告:徐卫涌。被告:倪若友。原告徐卫涌与被告倪若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龚文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玉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