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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民初5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徐卫涌与倪若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卫涌,倪若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5552号原告:徐卫涌。被告:倪若友。原告徐卫涌与被告倪若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龚文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玉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