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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2民特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张楠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楠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2民特26号申请人:张楠。申请人张楠申请宣告张炳兴失踪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楠称,张炳兴于2011年7月29日入住湖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因梅毒所致精神障碍、低钾血症、生活不能自理,后于2012年2月3日走失,当日自行寻找无果,后于2012年5月22日8时许到长兴县公安局雉城派出所报案,至今未发现张炳兴去向。申请人认为张炳兴下落不明已满两年,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张炳兴失踪;并指定申请人张楠为失踪人张炳兴的财产代管人。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张炳兴,男,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街道万宏小区11-2-501室,系申请人张楠的父亲。张炳兴于2011年7月29日因“精神分��症、器质性精神障碍、低钾血症”进入湖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同年8月3日出院,出院诊断“梅毒所致精神障碍、低钾血症”。2012年5月22日,申请人张楠向长兴县公安局雉城派出所报案,称其父亲张炳兴于2012年2月3日离家出走未归。张炳兴多年来下落不明,未与家人联系,未发现活动轨迹。另张炳兴与吴载梅生育一女张楠,离婚后与徐雪妹于2003年10日9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徐雪妹于2013年6月20日诉至本院要求解除与张炳兴的婚姻关系,张炳兴经公告送达,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判决解除了徐雪妹与张炳兴的婚姻关系。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张楠提供的十组证据材料为证。申请人张楠申请宣告张炳兴失踪后,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张炳兴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炳兴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张炳兴下落不明满��年,申请人张楠要求宣告张炳兴为失踪人,并指定申请人张楠为失踪人张炳兴的财产代管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张炳兴失踪;二、指定张楠为失踪人张炳兴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黎 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江文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