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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2250、2254、2255、2259、2260、2273、22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02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吴某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2250、2254、2255、2259、2260、2273、22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交通枢纽大厦,组织机构代码693951377。法定代表人熊某。被执行人吴某等共7人(名单详见附表)。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吴某等共7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一案,本院(2014)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1912、1901、1914、2211、2212、2716、178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某等共7人送达执行令、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调查,被执行人吴某等共7人名下车辆已被本院查封,查封期限为贰年,自2016年7月29日至2018年7月28日,并通知深圳市交通警察局对车辆进行布控,但至今未实际控制。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以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7宗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时晓克审判员  昝龙应审判员  黄 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满星佳附表:相关案件当事人处罚决定案号车辆牌号型号案号执行依据1吴某B0005758某号某牌某型号(2016)粤03执2250号(2014)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1912号2吕某LH0003455某号某牌某型号(2016)粤03执2254号(2014)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1901号3韦某B0005098某号某牌某型号(2016)粤03执2255号(2014)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1914号4徐某LH0003572某号某牌某型号(2016)粤03执2259号(2014)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2211号5李某LH0003518某号某牌某型号(2016)粤03执2260号(2014)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2212号6焦某Z0011829某号某牌某型号(2016)粤03执2273号(2014)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2716号7潘某Z0010576某号某牌某型号(2016)粤03执2278号(2014)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1786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