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3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郭青善与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青善,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3执225号申请执行人:郭青善,武汉××××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郭旭。被执行人: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法定代表人:刘玄,总经理。原告郭青善与被告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2016)鄂0113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此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郭青善支付拖欠工资8000元。权利人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4日受理立案,于2016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机械设备、其他动产正在进行评估拍卖,资产处置尚需时日,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可供变现的财产正在处置之中,尚需时日,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3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权利人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学善审判员 黄 氢审判员 王传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忠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