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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商初字第10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赵庆峰诉陈斌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庆峰,陈斌,彭丽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1054号之一原告赵庆峰,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陈斌,男,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彭丽萍,女,198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庆峰诉被告陈斌、彭丽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庆峰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庆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4920元,由原告赵庆峰负担。审 判 长  张立宇审 判 员  密永梅人民陪审员  陆金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吕明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