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商初字第10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赵庆峰诉陈斌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庆峰,陈斌,彭丽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1054号之一原告赵庆峰,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陈斌,男,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彭丽萍,女,198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庆峰诉被告陈斌、彭丽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庆峰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庆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4920元,由原告赵庆峰负担。审 判 长 张立宇审 判 员 密永梅人民陪审员 陆金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吕明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