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84民初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陆就成与何伟文、范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就成,何伟文,范玉玲,四会市马房自来水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84民初826号原告陆就成,男,汉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3815。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秀梅、颜国牛,均为广东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伟文,男,汉族,住四会市城中街道城南居委会县。被告范玉玲,女,汉族,广东省四会市人,住四会市城中街道城南居委会县。公民身份号码:×××0022。被告四会市马房自来水厂。住所地:四会市马房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195526298D。法定代表人何伟文。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就成诉被告何伟文、范玉玲及四会市马房自来水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就成于2016年8月18日以被告何伟文已还清所欠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就成以被告何伟文已还清所欠款项为由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损害被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就成撤回对被告何伟文、范玉玲及四会市马房自来水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653元,减半后收取3827元,由原告陆就成负担。审判长 曹 铭 毅审判员 李红基审判员梁小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安 琪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