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北京科迈冶金技术有限公司与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科迈冶金技术有限公司,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执11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科迈冶金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峰,总经理。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523号楼16层11909号。被执行人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向刚,董事长。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故县东大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长治仲裁委员会(2016)长仲裁字第0007号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78613.4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 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国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