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7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杨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7162号原告:杨某。被告:赵某。杨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卫彦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