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02执恢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韦勤锡与吴国政、袁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勤锡,吴国政,袁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02执恢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韦勤锡。被执行人吴国政。被执行人袁娜,××。申请执行人韦勤锡与被执行人吴国政、袁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初字第7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国政、袁娜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予以立案,立案号为(2016)桂1202执恢80号。截止恢复执行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韦勤锡偿还债务本金100000元及逾期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020元,执行费143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裁定扣留被执行人吴国政在河池市吉润木业有限公司所有股权分红款,但现在未能变现;本院已裁定从2016年9月份起,每月扣划袁娜在都安县永安乡中学工资收入1500元到本院偿还本案债务。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财产线索。据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本案生效判决书确认的债务,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的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02执恢80号案的执行程序。审判长 刘 见审判员 韦汉吉审判员 黎林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韦李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