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6民初7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崔丽敏诉被告郑微房屋买卖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丽敏,郑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7776号原告崔丽敏,女,汉族,1969年2月17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新民市委托代理人吕海山,系辽宁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微,住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南八中路88号1-10-3原告崔丽敏诉被告郑微房屋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丽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小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