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3财保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志光与冯双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志光,冯双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财保116号申请人:王志光,男,1970年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成安县。被申请人:冯双平,男,1962年7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担保人:王东东,男1991年9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成安县李家町镇郑家庄三村*组**号。申请人王志光因与被申请人冯双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冯双平驾驶的无牌照“五征”牌三轮汽车一辆价值中的15000元予以保全。担保人王东东自愿以其银行存款15000元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志光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冯双平驾驶的无牌照“五征”牌三轮汽车一辆予以扣押(保全价值15000元)。二、将王东东的银行存款15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献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史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