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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民终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程云路与李恒卫、李恒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恒卫,李恒元,程云路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终9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恒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恒元。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敬柱,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云路。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立新,江苏润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恒卫、李恒元因与被上诉人程云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5)连东民初字第01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5)连东民初字第0128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990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程 晨代理审判员  严伟晏代理审判员  吴雪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辉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