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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执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陈宗潮与邓州华信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宗潮,邓州华信棉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邓法执字第407号申请执行人:陈宗潮,男,生于1968年6月5日。委托代理人:刘波,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邓州华信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邓州市。法定代表人:刘中,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中会,该××会计。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芦源申请执行邓州华信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意见,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暂不宜处置,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邓法民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陈宗潮如发现被执行人邓州华信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虎城审判员  张少庭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法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