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9民初6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邹小华、于萍等与金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小华,于萍,金东,周口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9民初652-1号原告邹小华,男,汉族,1967年1月16日出生,住新蔡县。原告于萍,女,汉族,1963年2月8日出生,住新蔡县。被告金东,男,汉族,1973年10月26日出生,住新蔡县。被告周口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周口市川汇区太昊路黄淮大市场B区21栋446-447号,组织机构代码:69998461-2。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地址:周口市中州路69号,组织机构代码:87541208-3。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小华、于萍诉被告金东、周口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志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