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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2民初1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孙雄兵与陈楫有、武穴市安途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雄兵,陈楫有,武穴市安途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2民初1794号原告:孙雄兵。被告:陈楫有。被告:武穴市安途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石佛寺镇。法定代表人:陶亚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雄兵诉被告陈楫有、武穴市安途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雄兵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雄兵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雄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雄兵负担。审判员  郭志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干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