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22民初2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22民初2620号原告:李某某,农安县人,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徐某某,农安县人,现住农安县。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徐某某离婚;2、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3、案件受理费有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我和被告2011年5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女孩徐某甲(2011年1月19日出生),后因经常口角打仗夫妻感情已破裂。徐某某辩称,同意离婚,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我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500元。原告为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1、结婚登记证2份,证实了原、被告2011年5月25日登记结婚的事实。2、关于徐某甲的常住人口登记卡1份,证实徐某甲,女,满族,2011年1月19日出生。被告徐某某对以上举证及没有异议,故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5月25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名女孩徐某甲(女,满族,2011年1月19日出生,与原告一居生活),原、被告婚后经常口角打仗,原告来院告诉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共同债务有:欠李雪5000元、欠李铁成2000元、欠王家有30000元。债权有宋来欠原被告10000元、李春良欠10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1年5月25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经常口角打仗,原告来院告诉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离婚之诉予以支持;婚生女孩徐某甲宜由原告抚养,被告应给付子女抚养费;债权、债务应依法分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2、婚生女孩徐某甲(满族,2011年1月19日出生,与原告一居生活)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16年8月起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5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3、共同债务有:欠李雪5000元、欠李铁成2000元由原告李某某偿还;欠王家有30000元由被告徐某某偿还。债权宋来欠原、被告10000元、李春良欠10000元归被告徐某某所有。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序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