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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81民初9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方向红与王慧银、梁旭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向红,王慧银,梁旭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81民初965号原告:方向红,个体经营。被告:王慧银。被告:梁旭标,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原告方向红与被告梁旭标、王慧银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向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旭标、王慧银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出庭传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向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28000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梁旭标的叔叔曾在省政府工作,被告许诺帮忙为原告女儿在省城合肥找工作。2004年12月被告做生意需进货缺少资金,于当年12月13、14日分别向原告女儿许凤借现金70000元、30000元,并由被告梁旭标出具借条,被告也在借据上签字。2005年被告又因做生意向原告借现金28000,由被告王慧银出具借条。后二被告均外出经商,联系不上,故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决。上述两被告均未提交辩论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由于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2006年1月28日王会艮出具今借到方向红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借条一张。原告主张该王会艮即为被告王慧银,因当地方言“王会艮”与“王慧银”同音且原告提供两被告的婚姻登记申请书,证明被告王慧银系文盲,另本院(2016)皖0881民初95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二被告向原告女儿许凤出具的借条上也签名为梁旭标、王会艮。综上,推定借条上的王会艮与被告王慧银系同一人,故对原告主张王会艮出具的借条即为王慧银欠其28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2、被告梁旭标、王慧银系夫妻关系,该王慧银与王会艮系同一人,原告就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但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债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虽提供了王会艮出具的借条,但根据现有证据推定王会艮即为被告王慧银,故对被告王慧银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债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梁旭标、王慧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方向红借款人民币2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起价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梁旭标、王慧银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翠萍审 判 员  周玲菊人民陪审员  许 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园园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