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1执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晋瑞芳与章江苏、安徽太丰台联船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瑞芳,章江苏,安徽太丰台联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763号申请执行人晋瑞芳,女,195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退休会计,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章江苏,男,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从事船务经营,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安徽太丰台联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法定代表人章江苏,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芜民一初字第0219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章江苏、安徽太丰台联船务有限公司存���人民币1023948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正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芮道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