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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4民初1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4民初1222号原告:周某某,甘肃省华亭县人。被告:谭某某,甘肃省华亭县人。委托代理人:展凤琴,甘肃太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邓小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丽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