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22民初1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黎昌城与李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昌城,李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1583号原告:黎昌城。被告:李宏明。原告黎昌城与被告李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黎昌城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昌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52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880元,由原告黎昌城负担。审 判 长  王兴华人民陪审员  叶淑红人民陪审员  罗香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胡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