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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24民初1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马某与刘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刘某,王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4民初1558号原告:马某,女,汉族,1975年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被告:刘某,男,汉族,1974年2月28日出生,住鄢陵县,系鄢陵县农行职工。被告:王某,男,汉族,1975年7月1日出生,住鄢陵县。被告:陈某,女,汉族,1980年11月17日出生,住鄢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刘某、王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审判员  张路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晋秋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