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6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林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林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6411号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练均华。委托代理人:李建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徐文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揭西县。被告:林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文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12月26日,被告因购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合生君景湾帝泓××栋××号房,与原告签订一份《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其中约定:原告提供房屋共用部分的维护和管理、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卫生、保安、交通秩序和车辆停放、房屋装修管理共六个方面的服务;被告自向开发商收楼之日起,依时交纳物业服务费;被告违反协议,不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0.1%的违约金,被告在上述《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上签名确认。同日,被告签署了包括《收楼表格》在内的收楼资料,确认签收上述房屋。但自2014年1月起,被告未按期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至2015年10月止共拖欠原告物业管理费2891.7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拒不交纳。故诉请判令被告支付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原告的管理费2891.7元及从2015年10月1日起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被告没有答辩。庭审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具备物业管理一级资质。3、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受托对案涉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4、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约定相关的权利义务。5、收楼表清单复印件3份,用以证明被告已入住案涉小区。6、紧急联络记录表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书面确认的送达地址及方式。7、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房屋权属。8、欠费明细表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的欠费数额。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9年9月12日与广东合生泓景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水大道南合生君景湾帝泓××栋××号房的房屋。2010年12月26日,被告办理收楼手续并与原告就该房屋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原告为合生君景湾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按住宅建筑面积2元/月/平方米收取管理费,从约定的交房之日起交纳管理费,未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1‰交纳违约金。被告的住宅建筑面积为91.44平方米,原告主张管理费170.1元/月。被告拖欠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物业管理费共2891.7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履行。原告主张被告欠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物业管理费共2891.7元的事实,被告没有到庭应诉亦没有提供证据予以推翻,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支付予原告。原告请求被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按日千分之一支付物��管理费滞纳金,因双方在《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逾期交纳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该违约金计算过高,本院酌定按年利率24%计算,应以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的管理费从2015年11月1日起计算,对原告超出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水大道南合生君景湾帝泓××栋××号房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的物业管理费2891.7元以及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违约金;二、驳回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与上述款项一并径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巫伟文代理审判员 麦上康人民陪审员 李杰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