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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初3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赵士明与徐坚、顾燕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士明,徐坚,顾燕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02民初3022号原告:赵士明。被告:徐坚。被告:顾燕冲。原告赵士明为与被告徐坚、顾燕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徐坚、顾燕冲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6年4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赵士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坚、顾燕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徐坚分别于2016年4月18日、同年4月19日出具借条及借款合同向原告赵士明借款共计人民币45000元,均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借款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坚、顾燕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赵士明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6年4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由两被告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跃飞人民陪审员  吕红英人民陪审员  吴伟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谢建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