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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19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02李玉兰与深圳市汇融合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兰,深圳市汇融合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9665号原告李玉兰,住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被告深圳市汇融合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兰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郑 玉 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蔡穗(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