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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民初198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张淑霞与邵杨、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霞,邵杨,周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02民初1984号原告:张淑霞,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王立君,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杨,住长春市经济开发区。被告:周磊,住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原告张淑霞与被告邵杨、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淑霞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立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杨、周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淑霞诉称:2015年10月27日,二被告(系夫妻)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12月30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期间虽经原告多次崔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邵杨未出庭、未答辩亦未举证。周磊未出庭、未答辩亦未举证。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7日,原告(甲方)张淑霞与被告(乙方)邵杨、周磊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内容为:“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长房权字第40600936**号、房屋所有权人:周磊、房屋坐落:经济开发区东环城路福临家园东区一期(锦绣东方)60栋。现乙方向甲方借款拾万元(100000元)以周磊名下房权证长房权字第40600936**号抵押,还款日期为2015年12月30日,逾期不还,乙方以原房价4090元/平方米将该房屋产权转让于甲方。甲方:张淑霞。乙方:邵杨、周磊”。同日,被告邵杨、周磊为原告张淑霞出具借据一张,内容为:“今借人民币10万元整,借款人:邵杨、周磊”。另查,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原告与二被告间存在借贷关系,并提供“借条”及“借款协议”予以佐证,二被告推托不还,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二被告未按约定如期还款,利息应从2015年12月3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邵杨、周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淑霞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二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文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