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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刘兆华与许永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兆华,许永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刘兆华,男,汉族,住和龙市。被执行人:许永吉,男,,汉族,住和龙市。申请执行人刘兆华与被执行人许永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4)和民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兆华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150元及将土地恢复为耕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许永吉自动履行了2150元给付义务。土地恢复为耕地未能执行。经对被执行人许永吉的存款、车辆、房产、到期债权进行穷尽调查,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刘兆华。经申请执行人刘兆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永生执行员  申铉基执行员  林永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元香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