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2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22民初531号原告:刘某,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利敏,河北张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张某甲,农民。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利敏、被告张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由原告抚养婚生子,被告承担抚养费;3.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2007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原告发现被告心胸狭隘、好猜疑,与被告并不合适,但因原告年龄大了、母亲催促结婚,勉强接受了被告。婚后原被告于原告母亲三人一块去天津打工。被告不信任原告,经常无端猜疑,被告一看到原告和其他异性说话就与原告吵架。无奈,原告放弃工作回老家。回家后,原告于××××年××月××日生育男孩张某乙,孩子一周岁时原告在本地开了一家鞋店。被告三天两头换工作,不好好上班,还喜欢赌钱,原告经营鞋店收入都被被告拿去赌博。后原告关闭了鞋店,专门在家带孩子,之后被告外出打工,原告带着孩子回娘家居住。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因婚生子自幼跟随原告生活,具备抚养孩子条件,应判决孩子归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因双方婚前相识时间较短,相互了解不够,就草率结婚。被告张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不同意原告抚养孩子。以后改正全部错误,希望和原告和好,好好过。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即原被告2007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男孩张某乙。双方所争议的事实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婚前有一定了解。因琐事致使双方发生纠纷,无其他实质性矛盾,尚不足以影响夫妻感情。考虑到原被告已共同生育一男孩,如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相互信任,相互沟通,夫妻双方仍有和好可能。现原告提出离婚,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钱立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雪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