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7民初21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魏德强与张莉、张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德强,张莉,张芳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民初2133号之一原告魏德强。被告张莉。被告张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德强与被告张莉、张芳委托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德强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德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52元,减半收取4276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7296元,由原告魏德强负担。审判员 黄 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小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