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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7民初21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魏德强与张莉、张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德强,张莉,张芳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民初2133号之一原告魏德强。被告张莉。被告张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德强与被告张莉、张芳委托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德强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德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52元,减半收取4276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7296元,由原告魏德强负担。审判员 黄 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小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