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2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禚佰堂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神州集团神州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禚佰堂,吉林省神州集团神州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2执245号申请执行人:禚佰堂,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吉林省神州集团神州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爱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禚佰堂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神州集团神州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经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一初字第728号民事调解:一、被告吉林省神州集团神州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欠原告禚佰堂劳务费232,573.76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给付。案件受理费2387.00元,由被告负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帐户款243,000.00元扣划到本院,因本案申请执行人禚佰堂在本院有做为被执行人案件,该执行款被本院另案提取,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一初字第728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晓慧审判员 李逢珠审判员 杨迎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玲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