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4民初10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诚信农村资金互助社与程芝平,胡平敏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诚信农村资金互助社,白志友,程芝平,胡平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1060号原告: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诚信农村资金互助社,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大道东段***号。法定代表人:刘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德平,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志友,男,苗族,生于1973年,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程芝平,女,土家族,生于1973年,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胡平敏,女,土家族,生于1969年,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诚信农村资金互助社诉被告白志友、程芝平、胡平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本院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方提交的该企业营业执照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上均载明为:“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诚信农村资金互助社(有限合伙)”,而原告方的起诉名称为“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诚信农村资金互助社”,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诚信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起诉。本案预收的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给原告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诚信农村资金互助社,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小清人民陪审员  龚正珉人民陪审员  陈 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