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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31民初1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陈玉英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31民初1500号原告:陈玉英,女,193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诸葛冰,广西中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昭诚,男,住广西荔浦县,系原告陈玉英的丈夫(一般代理)。被告:黄玉平,女,195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丕云,广西荔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陈玉英诉被告黄玉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陈玉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玉英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玉平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英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玉英承担。审判员  冯瑞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建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