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22行审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与何桂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何桂坡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322行审190号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三街碣阳大街东17号。组织机构代码00038348-6。法定代表人牛立明,局长。委托代理人宋丽丽,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双博,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何桂坡,男,1963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昌黎县。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昌国土资监字(2014)8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5月4日作出昌国土资监字(2014)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何桂坡未经依法批准,于2013年3月和2013年8月非法占用靖安镇吴各庄集体土地扩建编织袋厂,现已建成,共占用土地面积13.78亩,其中建筑占地4003.11平方米,所占土地类别为耕地、果园、有林地、坑塘水面和设施农用地,其中13.56亩(内有建筑物占地3896.2平方米)土地符合昌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0.22亩(内有建筑物占地106.91平方米)土地不符合昌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作出处罚决定。申请执行标的: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3.56亩(内有建筑物占地3896.2平方米)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0.22亩(内有建筑物占地106.91平方米)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交纳罚款138359.9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昌国土资监字(2014)85号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既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申请法院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又有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申请法院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物。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为一座整体建筑物,如果执行拆除,必将造成应没收的部分建筑物损毁或灭失。该处罚决定事实不清,不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昌国土资监字(2014)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袁 利审 判 员 马志伟人民陪审员 王洪颖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