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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5民初2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连城县弘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泰德视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城县弘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泰德视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25民初2138号原告:连城县弘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元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莲峰镇北大东路24号1幢1号4层。法定代表人:江月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长生,男,1957年9月18日生,汉族,弘元公司职员,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福建泰德视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德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莲冠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黄泰山。原告弘元公司与被告泰德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弘元公司委托代理人童长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弘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泰德公司归还弘元公司借款利息人民币128002.7元,并支付从2015年5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月利率的130%计算的月违约金20628.05元(计算至2016年2月20日止)。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26日,泰德公司以购买原材料需要资金为由,向弘元公司提出贷款申请,经弘元公司审查同意贷款给泰德公司。同日,弘元公司、泰德公司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弘元公司借人民币300万元给泰德公司;泰德公司应按月支付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借款期限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15年9月25日止;泰德公司逾期还款导致诉讼,还应承担由此引起的诉讼费等所有为实现债权的费用;泰德公司逾期归还借款,逾期的借款利率在原合同借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的利息直至款清为止;未按期付息,还应支付按应付未付利息按日2‰计算的违约金。为保障弘元公司的债权实现,同日,弘元公司与连城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连城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为泰德公司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合同签订后,弘元公司依约向泰德公司支付了借款人民币300万元。2014年3月31日前,泰德公司均能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给弘元公司,2014年4月1日以后泰德公司未支付利息给弘元公司,借款期限届满后,弘元公司多次要求泰德公司归还借款和支付利息均无结果,2015年12月30日连城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为泰德公司代偿借款本金300万元和利息42万元,泰德公司仍然结欠弘元公司利息128002.7元及违约金20628.05元。泰德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泰德公司以购买原材料需要资金为由,向弘元公司申请贷款。经弘元公司审查同意贷款给泰德公司,2014年9月26日,弘元公司与泰德公司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泰德公司向弘元公司借款人民币300万元,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借款期限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15年9月25日止;泰德公司逾期还款导致诉讼,还应承担由此引起的诉讼费等所有为实现债权的费用:泰德公司逾期归还借款,逾期的借款利率在原合同借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的利息直至款清为止;未按期付息,还应支付按应付未付利息的日2‰计算的违约金。同日,为保障弘元公司的债权实现,弘元公司与连城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约定,连城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为泰德公司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合同签订后,弘元公司依约向泰德公司支付了借款人民币300万元。泰德公司借款后,未依约还款,借款期限届满后,弘元公司多次要求泰德公司归还借款和支付利息均无结果。2015年12月30日,连城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代为泰德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和利息42万元,泰德公司仍然结欠弘元公司利息128002.7元及违约金15896.50元。本院认为,弘元公司与泰德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应履行各自的义务。泰德公司未依约还本付息,应承担偿还借款和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弘元公司在保证人连城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履行部分保证责任后,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要求泰德公司偿还尚欠借款本息,故弘元公司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泰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福建泰德视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连城县弘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128002.7元及违约金15896.5元,并支付自2016年2月2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月利率的130%计算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72.62元,减半收取1636.31元,由福建泰德视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江恒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桑建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泰德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