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4执保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加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4执保255号申请保全人:江门市江汇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新财富环保电镀基地第一期109座B边第二层。法定代表人:韩宏亮。委托代理人:刘朝灏,广东华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国照,广东华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保全人:鹤山市创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鹤城镇工业三区030号A座。法定代表人:黄嘉柱。申请保全人江门市江汇电镀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鹤山市创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江门市江汇电镀有限公司要求查封、扣押、冻结鹤山市创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价值160000元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2016)粤0784民初2219号民事裁定,准许江门市江汇电镀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84民初2219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保全人江门市江汇电镀有限公司用作担保的滚渡龙门生产线一条予以查封。二、在人民币160000元价值范围内,查封、扣押、冻结被保全人鹤山市创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黎佩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审判员黎佩景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赖丽娜书记员 赖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