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623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连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连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凌恩华、周小巧、凌良火、吴树娇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连信用社,凌恩华,周小巧,凌良火,吴树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623执150号申请执行人连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连信用社。住所地:连平县城环城路。负责人梁信汉,职务主任。被执行人凌恩华,男,汉族,1963年7月出生。被执行人周小巧,女,汉族,1963年4月出生。被执行人凌良火,男,汉族,1939年9月出生。被执行人吴树娇,女,汉族,1945年2月出生。本院执行申请人连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连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凌恩华、周小巧、凌良火、吴树娇借款合同一案中,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息310871.9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凌良火、吴树娇共同所有的位于连平县某某镇某某路1*号的房地产一幢偿还申请执行人债务,该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5695***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邬伟平审判员 谢国泫审判员 钟巧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颜志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