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7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陆雪勇与江伟、朱水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雪勇,江伟,朱水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7328号原告:陆雪勇。委托代理人:陈雅萍,浙江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建兰,浙江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伟。被告:朱水梅。本院在审理原告陆雪勇诉被告江伟、朱水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江伟、朱水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雪勇撤回对被告江伟、朱水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陆雪勇负担。审 判 员 钱建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叶林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