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9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29民初1022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彩礼款3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年4月经同村郭万朋介绍,我与被告相识,并举行订婚仪式。被告向我索要彩礼款3万元,并经介绍人给付。被告和我订婚时,隐瞒了之前有小孩这一事实。因此双方产生矛盾,无法相处。现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被告李某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但认为有小孩的事实已告知了介绍人,小孩在本村上幼儿园,原告应该清楚。订婚时说好男方提出退婚,不退彩礼,女方提出退婚,退彩礼并算利息。因为和原告订婚,我放弃了生意,损失近15万元。我到北京与原告进行了同居,原告又上门要彩礼搞得满村风雨,严重损害了我的名誉。彩礼我一分不退。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承认原告王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款3万元,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王某彩礼款30000元。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吉万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学强 微信公众号“”